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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格桑花助学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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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普洱茶商务网    文章来源:普洱茶商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14:48: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玉树州格桑花助学协会,简称格桑花。

  第二条:本会性质

  玉树州格桑花助学协会是在青海省玉树州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个人志愿者、受助地区教育局、西部学校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

  玉树州格桑花助学协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以努力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教育环境,帮助贫困学生获得、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唤起公民的社会责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玉树州教育局,接受州民政局和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场所在玉树州结古镇西杭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帮助贫困学生获得、 改善学习、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或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

  (二)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提高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

  (三)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掌握信息化技术,利用互联网、传统媒体等各种平台,提高同外界沟通的能力;

  (四)同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方面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格桑花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从事助学工作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助学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组织。

  (二)   有志于从事格桑花助学活动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认同格桑花助学理念,热心公益事业;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经验;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考察,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

  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年度审核的,视为自愿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格桑花保留法律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格桑花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中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共同协商推荐,并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认。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 

  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争取更多资源,推动组织发展;

  负责本会中止项目的结算和善后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协会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格桑花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会费;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财务情况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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