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企业对慈善事业不热衷
事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日前透露了一组令人震惊的数字: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专家评析:吴玉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出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一个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即330万元。但如果这家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即按照970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320.1万元。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自己捐赠的100万元中的70万元纳税。这就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就越多的结果,这事实上至少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热情。
立法建议:陈新年提出,要通过修改上述法规或制定更高位阶的上位法,将3%的额度提高,鼓励富人和企业捐赠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