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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希望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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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云南希望工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21:22:09

    为了切实加强对希望小学建设的管理,保证希望小学建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希望小学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备案

    (一)云南青基会是经中国青基会授权的省级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希望工程的宗旨和规定,在海内外募捐、筹集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并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各市、县在争取到希望小学项目后,要通过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向云南青基会报告情况并予以备案,建校资金由云南青基会接收,由市、县希望办办理,在签订建校协议后,按照工程进度划拨建校资金,并纳入管理。

    二、希望小学建校的组织领导、选址要求和规模标准

    (三)全省希望小学项目,由云南青基会统一管理,由市、县希望办具体实施。云南青基会定期对各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各市、县申报的希望小学项目得到批准后,必须成立建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共青团、教育、城建、审计等部门参加,以加强对希望小学建校的领导工作。

    (五)建校领导小组要严格按《云南青基会项目管理实施范本》所规定的原则和管理规范办事,分阶段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校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

    (六)立项、备案的希望小学的布局要兼顾募捐方和当地教育部门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从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积极参与和配合。新建的希望小学,一般在原建制学校的旧址上改建或新建,有条件的也可集中原有的2—3处旧校址建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学校。

    (七)希望小学的选址应征求或咨询当地建设部门的意见,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地方建校。

    (八)希望小学规模和标准的确定,要本着经济实用、坚固和谐、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不允许在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九)希望小学建成后,要由县教育局行文更名,存档备查,使建成的希望小学纳入教育管理的渠道。

    三、希望小学工程质量的监管责任

    (十)希望小学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县、乡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希望小学的项目法人。一旦希望小学项目确定,由希望工程工作机构与项目法人签署《希望小学建校协议书》,项目法人按照《希望小学建校协议书》的要求负责完成建校项目。

    (十一)希望小学建设项目,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希望小学工程质量的监管。

    (十二)希望小学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按有关规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严禁弄虚作假、非法转包。

    (十三)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和验收希望小学工程项目时,在费用上应尽量予以减免。

    (十四)希望小学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验收并评出质量等级,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希望小学的资金管理

    (十五)希望小学建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小学的建设,专款专用,报形象进度后及时下拨,不能滞留,保证建校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希望小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财务帐目,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十七)各市、县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和希望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市、县希望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希望小学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希望工程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通过政务、村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对希望小学建设中不按上述办法实施管理,出现质量事故,或发生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团省委、省青基会及有关单位监督实施。解释权归省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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